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的裁判标准
来源:裴金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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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付请求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履行了票据义务后要求票据权利人交付票据的权利。系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权利。所以在审理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时,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执行,应当对诉争票据采取保全措施。
票据交付请求权的原告,一般是支付了票据金额的票据付款人以及支付了被追索金额的票据被追索人。也就是说行使票据交付请求权,须以支付票据金额或者支付被追索金额为前提。所以,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须是票据上的付款人或者被追索人(即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这是提起票据交付请求权诉讼的形式要件;第二,原告须向被告支付了票据金额或者被追索金额,这是提起诉讼的实质要件。
应当说明的是,票据交付请求权作为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权利,票据交付请求权不包括票据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向其签发票据或者向其转让票据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票据基础关系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不受《票据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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