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金霞律师

裴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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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善意取得已被挂失止付的票据,能否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

来源:裴金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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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专家解答说:挂失止付作为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只发生付款人暂停付款的法律后果。如果失票人不依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此时的票据是有效票据。在失票人没有办理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持票人善意取得已被挂失止付的票据,可以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

再者,根据《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挂失止付也只有3天的时间,超过3天的,必须寻求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否则,有可能丧失票据权利。如果出现善意第三人,在失票人没有采取进一步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失票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为避免出现丧失票据权利的情况,失票人应当及时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或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付其要求债务人付款的请求,或者要求出票人补发票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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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裴金霞
  • 执业律所: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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