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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李艳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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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

撰稿人:王美娇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时候夫妻(甲乙)甲因为自己的原因可能会举借一些外债,而甲没有让乙知道该债务的存在,但是当甲不能还清借款,而债权人要求乙承担连带责任时,乙才知道甲背着自己借了大额外债。这时,乙总不想因为甲的原因而承担债务责任,因为甲的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不知用于何处。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没有权利要求乙承担连带责任呢?乙又有没有理由拒绝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规定的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换句话说,如果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像上面案例中甲只是用于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乙对该笔债务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那么按照此处的规定,该债务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而应该由甲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此外,1、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借的外债,但是该外债在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那么债权人仍然有权利要求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承担责任。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甲乙中甲人名义向丙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但是此时如果丙与甲确约定该债务只由甲一人承担的话,那么此时丙也没有权利要求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只能向甲一人主张债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很多时候一方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双方的利益,所以无论是为了个人考虑还是为了夫妻对方考虑,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当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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