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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应该支付给产权人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12-17 浏览量:0
郭某是海南省三亚市某村村民,2011年,该县政府征收了郭某承包的8亩地,并于郭某对土地上的青苗情况予以确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郭某却没有拿到青苗补偿费。一问才知,县政府将青苗补助费支付给了郭某所在的村委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且《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应在征地安置方案批准实施后的3个月内全部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补偿费用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产权人。
在本案中,8亩田地的青苗产权人是郭某,县政府直接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该法律规定,也未履行政府部门应尽的职责义务,其行为应该被提起行政诉讼,从侧面进一步督促政府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