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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整体规划须告知公众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11-16 浏览量:0

在城市规划中,规划部门进行城市规划、区域规划以及项目建设规划前,原本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规划的基本信息和政策,但是实践中许多部门担心公众可能会对其工作提出异议、进而影响工作的开展,而采取“闭门造车”的方式。虽然表面上规划调整没有直接影响到该区域内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变化、灭失,但实际上会影响到其权利人的生存状态、生活质量,侵犯了公众享有的知情权和听证权。

按照法律规定,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或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行政相关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城市规划等规划行为提出批评建议的,是其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表现形式和途径。同时在履行告知城市规划相关事宜的,应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的,依法组织听证活动。对于规划行为不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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