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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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过渡期能否获得安置补偿费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7-19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2016年9月1日,被征收人A与B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约定A在2016年12月31日前腾房,B补偿A一套坐落于隔壁街道面积相近的安置房屋一套,安置房屋在2017年1月31日交房,在交房之前会为A提供一套周转房用于过渡,过渡期截至2017年1月31日,于是A按照约定腾房搬进周转房生活,但直到2017年7月1日,安置房屋仍不能办理交房手续,由于已过过渡期,周转房已无法继续居住。在这种情况下,A想获得更多补偿费,是否可以满足?
律师意见:
可以,依据房屋征收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如果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周转房,原则上是不给于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经验,如果征收人在过渡期内没有将安置房交予被征收人,需要支付超过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此本案中A可以要求B多支付自己在2017年1月31日至交房前的临时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