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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袁某危害公共安全获刑三年

非原创(四川在线) 发布时间:2011-01-18 浏览量:205

 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讯(刘树军成红敏)1月16日,记者从彭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审结一起案子。被告人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该院审结的该县首例“危害公共安全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0日,被告人袁某通过转包取得了原四川眉山市彭山县皇陵乡河心村五组府河河堤边的鱼池采挖加深改造工程。2010年8月13日晚,被告人袁某租了一台挖掘机到该鱼池进行采挖清理工作。同日,为了方便清理车辆进出鱼池,袁某明知是汛期,仍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便私自指使挖掘机司机将府河河堤损毁。2010年8月19日岷江洪水到来时,因该河堤被损毁,对彭山县锦江乡天库村300多户农户,1200多人,700亩农田造成了重大的安全危险。锦江乡天库村村民于8月19日发现险情后立即向乡政府汇报,并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抢险。19日下午3点30分左右,袁某到达现场,组织人员修复河堤。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是汛期会造成河堤垮塌的危害结果而持放任态度,私自指使挖掘机司机将府河河堤损毁,对彭山县锦江乡天库村村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安全危险,并导致锦江乡在抗洪抢险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鉴于被告人袁某认罪、主动投案,悔罪态度较好,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故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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