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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为共同出资购买来主张已出售房屋协议无效可以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4-25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马先生起诉称:我与刘女士是同居关系,双方于2004年8月共同出资1.4万元购买了位于乙区XX村1号院平房一间,面积为55.8平方米的,我二人长期居住在此。2015年12月,我未经刘女士同意,私自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以1.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告罗女士,因该房屋系我与刘女士共同出资购买,且我是在被告的威逼下私自将房屋出售,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判令我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罗女士答辩称:买卖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无效的情形,我没有威逼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不能证明其与案外人刘女士共同购买的该房屋,且该房屋是共同财产,原告的理由不应得到支持,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合同无效,则是原告的原因造成,原告应赔偿我的损失8万元。

  三、法院查明

  2015年11月,原告马先生与被告罗女士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马先生自愿将房屋出售给罗女士,房屋四周尺度为坐南朝北,宽度7.5米,深度6.5米,北至杜家房屋、南至马家房屋,价格为160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同年11月3日,双方对《房屋买卖协议书》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为马先生将其原购买位于乙区XX村1号院平房一间,建筑面积为55.8平方米混合结构的房屋一栋出售给罗女士,出售的房屋包括前后左右出场和相关附属财产,成交价格为16000元,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房款,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罗女士承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罗女士支付马先生16000元,马先生将房屋交付罗女士,《国有土地使用证》未交付,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另查,诉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载明土地使用者为杜某乙,使用权面积为55.8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住宅,土地坐落于乙区XX村1号院,本案诉争房屋坐落于该地块。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诉争房屋虽为自建住宅,但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为国有土地,在初始登记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农村私房,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也不属于农村房屋买卖,不受有关农村房屋买卖的限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马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案外人刘女士共同出资购买诉争房屋和被胁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且原告的上述理由均非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告以此主张合同无效不能成立,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马先生与被告罗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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