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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借名买房协议纠纷如何解决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5-24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函诉称:被告任麟与任大志系表姐弟,原告系任大志原夫妻关系,被告任麟与鲁强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任大志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昌平区田园小区302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系刘函、任大志支付房款及税款,借被告任麟名义购买。刘函、任大志对该房屋装修后即入住。被告任麟、鲁强曾签署确认书以认可前述事实。二人离婚后,被告任大志居住至今,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现请求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刘函与三被告针对涉案房屋签订的《确认书》及过户口头协议;二、任麟返还刘函和任大志支付的涉案房屋购购房款及税费、增值;三、上述款项由刘函、任大志进行依法分割;四、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任大志辩称:12、我要求将涉案房屋赠与我与原告的儿子。3、我同意涉案房屋按以下比例分配:二被告30%,我和原告70%4、针对原告主张,我同意向其支付一半购房款及银行同期利息。

被告任麟、鲁强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1、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所有权登记人为任麟。2、原告与任大志二人都无北京购房资格。

 

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解除被告任麟、鲁强针涉案房屋签订的《确认书》以及原告、被告任大志与被告任麟达成的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

2)被告任麟返还原告购房款十一万、税费二千、支付原告房屋增值款五十四万;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一千,由被告任麟负担一万。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其行为相应的后果,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本案被告任麟、鲁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可以视为其二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其行为相应的后果,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缺席判决。原告、被告任大志与被告任麟三人之间所达成的借名买房口头协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无效条款,不存在无效事由,且已符合房屋买卖的条件,故可认定三人针对涉案房屋签订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据法院调查发现原告及被告任大志二人目前皆不具备北京购房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客观原因原告及被告任大志无法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解除的主张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前述口头协议及《确认书》解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任麟,故原告和被告任大志有权要求被告任麟返还购房款及税费,原告的主张可以得到法院支持。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原告对涉案房屋增值利益的主张,法院应当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本着中立的态度酌情分配。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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