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靳双权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解答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纠纷如何解决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5-24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高欢诉称:原被告因协商一致,原告出全款借被告名义购买了朝阳区南王园小区309号房屋,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双方都同意该房屋实际归我所有。我在支付全额房款及各项契税等费用后,装修房屋并入住至今。后由于涉案房屋纠纷,原被告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我认为被告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庄常:1、返还购房款、房屋贷款、公共维修基金、契税、保险费、律师费、测绘代办费;2、赔偿房屋升值损失。

 

二、被告辩称

庄常辩称:1、原被告双方从未达成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涉案房屋系原告对我的赠与。2、退一步讲,原被告即使不存在赠与关系,原告居住涉案房屋长达10多年,其为涉案房屋支付相关费用也是应该的,无权要求我返还。3、涉诉房屋为我所有,我有权对其使用处分收益占有,我对其增值部分享有收益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的《入住结算单》及《入住通知单》系高欢签署,产权证登记人为庄常。庄常向本院提供《个人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个人客户挂失业务申请书以及存折复印件,以证明其自201412月起开始偿还房屋贷款。高欢辩称系因被告恶意变更原还贷账户致使自己无法继续还贷。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九万、印花税三百、房屋代理费三千、代收抵押登记费二百元、房屋保险费七千、契税六千、权证费十五元、代理费六百元、测绘费十元、贷款本息六十四万元。

2)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增值损失二百七十七万。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7000元,由被告负担20000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次诉讼前的生效判决,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以本案即属于处理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与损失承担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所述事实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涉案房屋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印花税、房屋代理费、代收抵押登记费、房屋保险、契税、权证费、代理费、测绘费以及贷款本息等皆系原告支付。前述由原告支付的所有款项均系涉案房屋的必要费用,被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根据权威机构对于涉案房屋的评估价值,法院可参照计算出涉案房屋的增值损失,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借名买房合同的无效都存在过错,可就涉案房屋增值部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酌情确定,以保障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