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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被害人谅解得轻判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4-30 浏览量:0


接到一件抢劫、抢夺案件,被告人张某是外地人,专程来梧州找工作,工作没得到费用却花完了,就接受别人相邀去抢钱,一晚上连续作案两次,抢得手机和现金1000多元。经过查阅案件材料,张某只有坦白交代的从轻处罚情节。于是对张某的家属建议最好退赔相应财物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争取获得更大幅度的从轻处罚量刑,并且费用不多,也是最经济最有效的获得从轻量刑处罚的办法。家属听律师这么一说,立即表示接受,希望律师尽力而为。

律师找到被害人,代张某向被害人当面道歉,说明张某的家属愿意代为退出钱款和赔偿经济损失。两位被害人也通情达理,表示接受并愿意出具谅解书。     法院开庭审理时,律师出示了被害人的收条和谅解书,公诉人质证认为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该案件时,认为有些问题需要继续询问被害人,经过联系却一直没有联系到被害人;而被告人的律师却这么容易就找到被害人,因此认为律师提供的谅解书等证据不真实。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某退赔全部赃款赃物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张某的家属得到判决结果后,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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