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专业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

济南专业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保证金xx元、绿化工程款xx元,并从20165月起按年利率的24%计算资金利息至付清时止。2、判令原告对第三人所有租赁给被告的该工程绿化部分享有优先权,并就上述款项以绿化部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张xx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济南专业工程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  基本案情

2014223日,第三人xx公司与xx县酒品堂食品经营部签定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xx公司将公司现有的厂房,生产设施、机器设备、部分办公用房等租赁给xx县酒品堂食品经营部使用,租赁使用期限7年,同时约定租赁费用。20144月,xxxx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同时,xx县酒品堂食品经营部并入xx商贸公司,由xx商贸公司执行xx县酒品堂食品经营部的权利和义务。被告xx商贸公司实际开始管理和使用第三人xx公司的厂房,设施和场地。2015xx商贸公司为扩展生产,准备对租赁的xx公司厂区空余地带进行园林景观绿化。同年4月,xx商贸公司与案外人颜春签定园林绿化合同,5月,颜春又与xx祥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园林景观分项分包合同》,签定合同后,xx祥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又将绿化工程转包给原告xx园林公司。20156月几方当事人共同签定了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xx商贸公司发包的xx啤酒厂园林景观工程由xxx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成;该工程实行包干价总价款人民币xx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由xx园林公司向xx商贸公司缴纳保证金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待xx商贸公司就该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保证金并支付总工程价款。协议签订后,原告xx园林公司向被告xx商贸公司交纳了150000元保证金,按照设计、规划在xx商贸公司租赁的第三人xx公司厂区进行景观工程施工,栽植桂花、黄果树、柳树、红叶李、银杏等乔木、月季、麦冬、美人焦等草灌木。2016225日,被告xx商贸公司经验收景观工程后,出具了认定工程质量合格的验收单,加盖公司印章。2016430日、520日被告xx商贸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书一份和欠款单一份,载明:已退还原告40000元保证金,尚欠xx园林公司保证金xx元,绿化工程款xx元,并承诺三日内支付,到期未支付,自愿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资金利息至付清时止。另,被告xx在情况说明书欠款单上均注明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xx商贸公司合并的xx县酒品堂经营部与第三人xx公司签定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内因生产需要租赁方所新增添的机器设备、设施归出租方所有,合同到期后,直接抵扣乙方租赁费用。

 

二、济南专业工程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  法院认为

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xx商贸公司与xx县酒品堂经营部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即xx商贸公司行使权利、义务,在与第三人xx公司所签定的租赁合同中成为合同相对一方,被告xx商贸公司成为本案租赁人。被告xx商贸公司在使用租赁物期间与原告xx园林公司签定的园林景观绿化施工合同,是经规划、设计、施工完成,该绿化工程系建设工程延展,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范畴。原告xx园林公司实际进行了绿化施工,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xx商贸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也应履行支付绿化工程费用的义务。结合原告出示的合同书欠条情况说明,能够证实被告xx商贸公司应支付原告绿化工程款xx元,及返还剩余保证金xx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中原告xx园林公司与被告xx商贸公司对欠付绿化工程款及保证金约定了年利率24%的利息,未超过违约损失赔偿范畴,符合法律规定,原告xx园林公司主张由被告xx商贸公司偿付绿化工程xx元及返还保证金xx元及利息的诉请,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对情况说明书和欠条中债务均认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连带担保责任在保证期内,被告xx对被告xx商贸公司所欠原告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绿化工程如果进行拍卖、变卖,其价款原告享有优先权,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xx商贸公司租赁第三人xx公司的场地设备,设施,在双方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内因生产需要租赁人新增添的设施、设备合同到期后,直接抵扣租赁人租赁费用,增添的设施、设力士归出租人所有。在本案中被告xx商贸公司与第三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双方对新增设施也未品迭抵扣租赁费,对于被告xx商贸公司种植于第三人场地内的绿化景观作物,其物权尚未发生转移,仍属于被告xx商贸公司,待双方品迭抵扣租赁费用,才转为第三人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被告xx商贸公司发包施工的种植于第三人xx公司场地内的绿化景观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此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三、济南专业工程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  法院审判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xx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xx元及返还保证金xx元及利息(利息以1610000为本金,从20165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至还清时止);二、被告xx对以上第一项被告xxxx商贸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xxxx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xxxx商贸有限公司种植于第三人xxxx有限公司场地内的绿化景观作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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