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高女士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她于2001年在公证处办了公证遗赠书,将她购买的一套房子留给孙子小伟。

高女士于2007年9月21日去世。此后,小伟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小伟的叔叔等人却不同意。他们的理由是: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遗赠公证是在2001年办理的,遗赠人是在2007年9月21日去世的,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小伟对受遗赠情况未作出任何明确的表示,到2007年12月18日,他才向法院主张权利,离高女士去世也已近3个月。

据此,小伟的叔叔等人认为,小伟在知道受遗赠的情况两个月内未作出任何接受的意思表示,所以他对这套房屋不具有受遗赠权。

小伟则称,遗赠公证书是在奶奶去世一个多月后,他父亲交给他的。小伟的叔叔等人对此不予认可。西城法院经审理,判决高女士的房屋归小伟所有。

法官析案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高女士将自己购买的房屋遗赠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小伟,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应认定为有效遗嘱。小伟要求确认此房屋归其所有,应予支持。

小伟的叔叔等人说,小伟未在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受遗赠。但他们没有证据证明高女士去世后小伟就知道受遗赠一事。所以小伟的叔叔等人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