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材料买卖,器材租赁合同中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应提供的证据
  

当前在国家重大项目和承包租赁行业等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比较明显的行业领域,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

在此类纠纷案件中,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因此,合同相对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一、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

二、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1、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因素综合证明合同相对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2、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

3、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

4、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

5、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

济南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