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案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男,出生于1967年3月18日,汉族,邵东人,现住**村4组。联系电话:15*****134
被告:邵东县**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李** 联系电话:139**888
申请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押金4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工资、各项保险金、赔偿金共计62238元
3.承担原告因本案的发生的合理开销
案由:劳动纠纷。
事实和理由:
原告郑**从2008年3月份起到被告邵东县**汽车有限公司开车,上班时向被告交纳了4000元押金,被告实行全日制用工形式,每天工作时间是从早上6:00到晚上6:00,原告除了有事请假外,必须天天上班,没有任何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等休息时间,原告平均每月从被告处领取工资1600元。被告从原告上班之日起都未同原告签订过劳动合同,现在,被告开除了原告,不给原告任何经济补偿,也不同意支付节假日工资及各项保险金,并且要扣除原告的部分押金即3000元,原告不服,因而酿成劳动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
2009年5月17日
附:本诉状一式三份
证据目录
序号
证 名 据 称
份数
页数
原件或
复印件
证 明 目 的
备注
1
原告身份证
1
1
复印件
原告的身份和申请资格
2
被原告工商登记
1
1
复印件
被原告的主体资格
3
春运证
1
1
复印件
证明郑**在该公司工作
4
押金收据
1
1
复印件
证明该公司收了郑**4000元押金
5
收据
3
3
复印件
证明郑**在工作过程中和公司的钱款交接
6
调查笔录
5
10
原始文件
证明郑**在该公司工作,上班时间、节假日加班时间、劳保福利发放、保险、押金等具体事实。
7
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4
4
复印件
证明被调查人在该公司工作,以及和郑**同时工作过。
8
同事证明
1
1
复印件
公司32位同事签字证明6号证据事实
附:清单
1、 押金:4000元
2、 经济补偿金:1600元+800元=2400元
3、 加班节假日工资:1600÷21.7÷8×1.5×4×250+1600÷21.7×2×104+1600÷21.7×3×11=30784元
4、 各项保险金:1600×20%×16+1600×6%×16+1600×2%×16+1600×1%×16=7454元
5、 补偿金:1600×11=17600元
6、 各项共计623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