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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案民事起诉状

来源: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21
人浏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男,出生于1967318日,汉族,邵东人,现住**村4组。联系电话:15*****134

被告:邵东县**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李**   联系电话:139**888

申请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押金4000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工资、各项保险金、赔偿金共计62238

3.承担原告因本案的发生的合理开销

案由:劳动纠纷。

事实和理由:

原告郑**从20083月份起到被告邵东县**汽车有限公司开车,上班时向被告交纳了4000元押金,被告实行全日制用工形式,每天工作时间是从早上600到晚上600,原告除了有事请假外,必须天天上班,没有任何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等休息时间,原告平均每月从被告处领取工资1600元。被告从原告上班之日起都未同原告签订过劳动合同,现在,被告开除了原告,不给原告任何经济补偿,也不同意支付节假日工资及各项保险金,并且要扣除原告的部分押金即3000元,原告不服,因而酿成劳动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

2009517

附:本诉状一式三份

证据目录

序号

证 名 据 称

份数

页数

原件或

复印件

证 明 目 的

备注

1

原告身份证

1

1

复印件

原告的身份和申请资格

 

2

被原告工商登记

1

1

复印件

被原告的主体资格

 

3

春运证

1

1

复印件

证明郑**在该公司工作

 

4

押金收据

1

1

复印件

证明该公司收了郑**4000元押金

 

5

收据

3

3

复印件

证明郑**在工作过程中和公司的钱款交接

 

6

调查笔录

5

10

原始文件

证明郑**在该公司工作,上班时间、节假日加班时间、劳保福利发放、保险、押金等具体事实。

 

7

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4

4

复印件

证明被调查人在该公司工作,以及和郑**同时工作过。

 

8

同事证明

1

1

复印件

公司32位同事签字证明6号证据事实

 

 

附:清单

1、          押金:4000

2、          经济补偿金:1600+800=2400

3、          加班节假日工资:1600÷21.7÷8×1.5×4×250+1600÷21.7×2×104+1600÷21.7×3×11=30784

4、          各项保险金:1600×20%×16+1600×6%×16+1600×2%×16+1600×1%×16=7454

5、          补偿金:1600×11=17600

6、          各项共计6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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