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上海律师 > 罗华平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 按侵权赔偿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罗华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3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161月,胡某租住杨某的房屋,杨某也一起居住在里面,杨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胡某不知情,居住半年后,杨某精神分裂症发作,在某一天早晨,杨某认为胡某是日本人并拿菜刀乱砍胡某,胡某在没有防范过程中被杨某砍断脖子导致死亡,后经司法鉴定确认杨某属于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案发时处于患病期,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后法院决定对杨某强制医疗。胡某亲属对于胡某死亡赔偿以杨某及杨某的监护人杨某1(系杨某女儿)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侵权行为赔偿胡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一百多万元,在法庭上被告一方提出该案是刑事案件,应按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按刑事诉讼相关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是没有的,那么赔偿金最多也就几万元钱。后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按照侵权责任赔偿。

原告律师观点本案是民事侵权案件,不是刑事案件。胡某死亡是被告杨某伤害致死,但因被告杨某司法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患者患病期,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此案,因此,该案应按民事侵权来赔偿,不应该按刑事诉讼规定处理,而被告杨某1系被告杨某的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依法应对胡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杨某杀害胡某的行为虽涉及刑事侦查及诉讼程序,但因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故本案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予以确认,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被告杨某1作为杨某监护人,明知杨某事发前行为已有异常,仍未采取有效方式将杨某送医,不能认定其已尽到监护义务,判决如杨某财产不足给付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罗华平律师代理本案原告)


罗华平律师

罗华平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

139-1772-179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