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和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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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邮 件 辞 职 算 不 算 数 ?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1-06-27 浏览量:273
电 子 邮 件 辞 职 算 不 算 数 ?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黄和清 13377855815
【案情回放】
家住武汉市武昌南湖花园的张×,是一家外资公司驻武汉分公司的业务经理。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因为琐事,张×一时赌气就决定放弃这份工作。2009年8月18日,张×向总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在电子邮件中,张×明确表示,他已经决定当天辞职,并希望在同年8月28日前办理手头工作交接手续。
2009年9月8日,总公司向张×发来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自当日起,张×即停止去单位上班。
离开公司后,张×又觉得自己递交辞呈太冲动,于是找到分公司要求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公司答复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不再接受张×。张×感到非常郁闷,并感叹:“我只是发了个电子邮件,难道这样就算正规辞职吗?”
【律师点评】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黄和清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电子邮件作为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视听资料完全可以作为证据。张×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其后并未以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更为关键的是,张×在接到公司同意辞职的邮件后,就没有再上班。这个行为与电子辞职报告组成了相互印证的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张×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承认了公司同意辞职的决定。鉴于上述事实,张×所在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作 者:黄和清,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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