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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奸罪及相关法律问题汇总

来源:高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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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奸淫幼女罪已经并入强奸罪。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强奸罪具有如下特征: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2)须违背妇女意志;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同时,也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处理: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精液的行为定性:强迫妇女口交的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的强行与妇女性交,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强行与妇女性交行为不宜做扩大解释。即对强奸罪的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应限定为性器官的接触。对强制妇女口交的行为应排除在强奸罪外,一般应定性为强制猥亵罪。

犯罪对象不能的罪名定性: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应为强奸未遂。?

强制注射精液进女子阴道如何定罪: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定性为强制猥亵罪。

暴力逼迫女性接受特定姿势是否属于强奸:妇女的性自主权,指的是妇女根据自己的意志发生或者不发生,以及如何发生性行为的权利,这里虽然某女性同意发生性行为,但暴力逼迫其接受特定姿势也属于强奸。

强奸罪的量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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