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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随时解除权或立即解除权的劳动者应当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9-03-23 浏览量:276

 
社会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通知,凭该书面通知,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对因用人单位违法或过错,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因用人单位不愿出具书面通知而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劳动者的随时解除权和立即解除权,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是劳动者过错或违法造成的,既然这种情形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劳动者没有过错或违法,就更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难怪社会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即使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或违法,也不主动提出解除合同,自己制造“过错或违法”,让用人单位来解除,显然这样,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也伤害劳动者的感情,从而对劳动法律制度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不利于构建社会和谐
因此,我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尽快建立与劳动法律制度相协调的失业保险机制和体制,消除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让劳动都在行使随时解除权或立即解除权时,能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卞恒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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