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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的裁员也要依法补偿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9-03-02 浏览量:198

据报道,联想将削减450个全球职能部门岗位、松下电器在中国将裁员近千人,美国金融危机波及到我国的世界500强企业,尽管政府调控下经济复苏的“春意”在悄悄萌动,但依然让人感受到阵阵“寒意”。“如果我被裁掉能够拿到多少补偿金”,这是一个摆在职场人面前的实际问题,更是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
被裁员工要充分利用劳动法律法规,主张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用人单位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二)、(四),用人单位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才可以裁员。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被裁员工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不终止或破产清算,就不好解除与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
但毕竟是全球背景下的经济危机,这是劳动合同法制定时难以预料的情形,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应当允许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计算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半年按半个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应当是解除之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员工所有的包括奖金、加班工资等在内的工资报酬,事实上,真正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少之又少,即使主张,能主张到的就更少,裁决也要进行利益衡平和法律干预,不论怎么说,作为被裁员工,应当最大程度主张,必要时作出适当让步,协商、平和地解决的劳动争议,共同应对挑战和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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