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艳春律师

庞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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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婚姻家庭

[原创]如果要回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

来源:庞艳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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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如果要回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
  • 如何变不能为可能
    案情2009年6月5日,一当事人给我打电话,说她认购了一套房子,由于看的时候时间把握的不好,现在发现房子有点吵,而且房价要下降,买的不合适,想退,但是找开发商了,人家不给退,说她违约了。
     
    结果接案后我陪她去了两次,出了点主意,今天也就是2009年6月10日她告诉我,问题解决了,他们同意退钱,而且手续都办好,她非常高兴,我也高兴。
     
    办案过程:
    1、准确把握退定金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阅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录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要研究认购协议的相关条款,看有没有空子可钻。她给我看的认购书是2009年5月24日签订,合同约定,2009年5月31日前付首付(她是代款买的)。她来找我的时候已经是6月5日了,明鲜已超期了,按协议约定开发商完全可以把房子另行销售,定金不退。但是在“2009年5月31日前付首付”前还有半句话,“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七日内付首付”。据我了解5月30日售楼员给她打电话让她交钱,6月5日正是第六天。
    3、假意履行协议,真的收集证据。以交款为晃子,看合同、提异议,确定是否能达成合意。
     
    4、开发商明智。作了上述工作后,开发商就知道他该怎么做了,这个开发商是聪明的,明智的,在当事人再次与他们沟通的时候问题就解决了。
     
     
    结论:无论什么事,只要做了就有希望,不做只能是一个结论——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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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承德路8号12门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庞艳春
  • 执业律所: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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