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芳律师

陈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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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抢劫罪辩护词

来源:陈新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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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陈新芳律师担任被告人蔡xx涉嫌抢劫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蔡xx在本案中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xx在公安机关未掌握抢劫犯的实际情况时,向110报告被告人俞xx和郑xx是郊尾系列抢劫案的主犯和当时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蔡xx的报案在亿承鞋厂门口成功抓获被告人俞xx和郑xx,致使本案得以顺利告破,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告人蔡xx的行为属于立功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蔡x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xx出生于1993年11月11日,其参与抢劫作案时,年仅15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蔡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蔡xx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作用,系从犯。

根据同案犯罪嫌疑人俞xx、郑xx、潘xx和潘信x等人的供述,蔡xx不是整个俞xx抢劫团伙固定成员,其只是在俞xx和郑xx抢劫缺少人手时,临时拼凑人数。其总共才参加过两次抢劫,第一次只是跟随俞xx和郑xx去抢劫,抢劫过程中只是坐在后面,没有喊抢劫,没有持械,没有从受害人手里拿钱,没有把出租车的钥匙扔到地上,整个抢劫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行为。第二次抢劫是听从郑xx的安排,持械威胁司机。两次抢劫金额仅分得160多元,其既不是行为的策划者、犯意提议者和组织者,又不负责购买和保管作案工具,也不是分赃的组织者,而且未分得多少利益。从整个案件的主要分工来看,蔡xx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被告人蔡xx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人蔡xx无前科,其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无翻供表现。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因此对蔡建明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蔡xx在犯罪之前在工厂表现良好,村委会也表示愿意对其实施帮教措施,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蔡xx所在村委会也同意接受蔡建明,指定专人对其进行帮教,因此,请求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蔡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人蔡xx在本案中具有立功情节,系从犯,在犯罪时又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村委会愿意对其实施帮教措施,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蔡xx判处缓刑,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陈新芳律师

20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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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新芳
  • 执业律所: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50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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