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芳律师

陈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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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离婚答辩状

来源:陈新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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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林小妹,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35032219820610XXXX

答辩人因原告陈XX提起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诉状作出如下答辩:

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女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7年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被答辩人入赘答辩人家中与答辩人共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家庭生活基本和睦,并于2008年2月24日生下了健康、可爱的女儿。然而被答辩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辩人的牺牲,违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先后与一些女青年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使答辩人长期忍受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考虑到这里面也有第三者不道德使然,不完全是被答辩人的过错,更加考虑到女儿现在年纪还小,这么早就双亲离异,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绝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会造成女儿童年的人间悲剧。被答辩人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判决不准离婚后,被答辩人回到答辩人家里与答辩人共同生活,直到开庭前几天还在答辩人家中与被答辩人同床共枕,每天都有电话联系,被答辩人说只要答辩人跟着他生活,被答辩人就会到法院撤诉,被答辩人这种行为违背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当初被答辩人答应入赘答辩人,答辩人为此给了被答辩人人民币二万四彩礼,因此被答辩人这种出尔反尔行为当然遭到答辩人拒绝。2010正月初八,被答辩人谎称在龙华红旗村包了一个装修工程,由于业主没有按时付钱,被答辩人欠那些做工工钱,被答辩人没有钱付给那些做工工钱,向答辩人拿了八千元,答辩人为了挽救这个家庭,拿出自己手中五千元,并向答辩人父亲又拿了三千元,凑足八千元给了被答辩人。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答辩人 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请。

二、如果法院判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婚生女儿归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按300元/月承担女儿抚养费直至十八周岁。

被答辩人根本没有条件和能力抚养婚生女,那么被答辩人为什么在起诉状中说孩子归他抚养,抚养费由他自己承担,这不是他真实目的,实际上是被答辩人根本不想要女儿,他抓住答辩人想要孩子急切心理,故意提出抚养费由自己承担,逼着答辩人放弃对被答辩人索取孩子的抚养费,被答辩人最终目的为了逃避法律规定做父亲必须承担抚养费义务;孩子已经都三岁了,连孩子名字都不清楚,实际上孩子都已经报户口,名字叫林XX,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一直在答辩人家中生活,随意改变孩子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由于被答辩人入赘到答辩人家中,孩子从出生到现在,被答辩人根本就没有履行抚养孩子的责任,一直由答辩人独自抚养。

三、关于房屋财产问题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说在答辩人父母早期所建二层楼房加建一层楼房,花费九万左右,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加建一层楼房完全是由答辩人父母出资所建,是属于答辩人父母所有的财产,作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根本无权分割他人财产,况且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加建一层楼房产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辩人:XXX

2010年X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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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新芳
  • 执业律所: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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