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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析火车“撞了白撞”合法且合理

来源:陈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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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析火车“撞了白撞”合法且合理

陈雷 

    谈到火车撞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必须首先明确下被撞的受害人员的分类,从被撞的受害人员与铁路部门有无缔结道路运输合同来区别,被撞的受害人员有火车外的行人(以下简称行人)与火车上的旅客(以下简称旅客)的不同。很多人在谈及因火车行驶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时很容易把二者混淆起来。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由国务院才出台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调整,受15万元人民币赔偿责任限额的限制,但这不包括火车外的行人;铁路运输企业在受害人为“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针对行人而言。有的评论者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较时,把铁路对旅客的15万元赔偿限额和普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作对比,以说明铁路方面的赔偿有待提高,这其实是忽略了二者受害人的不同,因此也经不起反驳。(无论是民法通则中的侵权责任内容,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受害人故意都是免责的事由,故在讨论撞了白撞时,均不涉及受害人故意的情况,当然,也不涉及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情况,具体而言,此文是针对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分析。)

 

    下面回到题目上来,需要声明一点:题目只是为了表述方便而采用了大家常用的描述方式,火车撞了白撞绝非一概而论的白撞,而是在符合某种情况时,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

 

    为什么说火车撞了白撞有其合法、合理性呢?

 

    首先,撞了白撞合法。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似乎《铁路法》的规定与此相抵触,但根据效力位阶更高的宪法性法律《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在铁路造成人身伤亡涉及赔偿的情况下,《铁路法》的效力优于《民法通则》——二者立法机关相同(虽然铁路法和民法通则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通过,但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职责,二者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法律,只是在法律内部根据重要程度分成了基本法律、一般法律)并且铁路法要比民法通则要新。

 

    说其合法的法律依据正在于此——不仅具体规定合法,而且其合乎的这个也是合宪的。

 

    其次,撞了白撞合理。

 

    铁路不同于公路,火车不同于汽车,这是规定某种情况下允许火车白撞的根本原因。

 

    可能是出于同情弱者的原因,也可能出于对铁老大一贯的不满,对于合法的撞了白撞现象大家都会想当然的觉得不合理,在当今中国,合法不合理的事情很多,但在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上,却并不存在这种情况。如果正着说不太容易的话,大家可以反着思考一下:假设在铁路上行使的火车和在公路上行使的汽车需要对行人负同样的注意义务和赔偿责任,情况会是什么样呢?

 

    社会公众对公路的使用率相对铁路而言不知道要高过多少倍;火车在行使过程中的制动距离相对汽车而言又不知道高过多少倍;火车紧急制动后造成的影响范围比汽车不知道要大多少倍;通过铁路和公路时为了能发现驶来车辆需要付出的注意力,公路上的行人不知道要比铁路上大多少倍;因为火车的个头不知道比汽车大多少倍,火车行驶时发出的声音也不知比汽车高多少分贝……。多下相比,不难看出,以同样的标准来考量火车和汽车是不合适的。

 

    根据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法理,让铁路方在除受害人故意的情况外撞人后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事实上就是在强人所难,因为在一些情况下,就算是铁路方尽到最高注意义务、想尽一切办法仍不能避免行人的受害。民法中虽然有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但这只是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才适用的,而行人成为受害人时或多或少都是有过错的(注意本文首段末尾的内容),在接近铁路尤其是有火车驶过的铁路这一危险物体时,应当高度注意,保持安全距离,能成为受害人大多就是没有尽到这一注意义务,鉴于铁路和火车的体积以及火车行驶时发出的巨大声响,尽到注意义务并不困难。如果是被别人推到铁路的危险范围内,则要追究推人者的责任,这时候,虽然铁路方与受害人均无过错,但火车已经成为推人者加害他人的工具,此种情况当另当它论,不作累述。

 

    所以,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撞了白撞是合理的,也是可以被理性的理解的(铁路方在中国民间的形象实在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论及铁路时,人们也很容易被自己或亲朋的经历和遭遇所影响,总是更容易趋向感性和直观)。

 

   对行人而言,撞了白撞是站得住脚的,但对于旅客的人身损害而言,则要重新审视相关政策——与行人在火车和汽车外的境遇刚好相反,旅客在火车上的安全系数则要比在汽车上不知要高多少倍。国务院新出台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提高了暂行了28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的最高为1500元的赔偿限额为15万元,此规甫一出台,全国曾响起一片叫好声,态度差点儿的也说虽然还不够高,但不啻是一种长足的进步。对此,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是进步还是一错再错?笔者认为是一种进步,但15万元的限额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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