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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行政复议决定如何执行

来源:尹利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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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尹利兵律师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可能多多少少会涉及到行政复议程序,但对于一般老百姓而言,对于该程序中相关的法律概念都不甚了解,特别是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支持了自身的复议请求,那么接下来该如何履行或者说执行呢?在办案实务中,笔者也经常遇到某些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例,遇到此类问题有确实有不少问题值得思考,例如,申请人依法享有那些救济路径?被申请人依法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笔者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对此予以探讨。

一、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履行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一般情况下,涉及到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情形,主要是指以上后三种情况。

二、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方式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实现行政复议决定规定内容的行为。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主要条件有:第一是行政复议决定开始生效;第二是有关义务人没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规定的义务。针对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情形,应当选择不同的执行方式,笔者认为主要应当有以下几种执行方式。

1对于能够责令履行的复议决定,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责令限期履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对于由于被申请人未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而产生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行政赔偿。

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而申请人由于该行政行为受到了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和第七条,申请人作为受害人有权提出行政赔偿,而做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为赔偿义务机关。

3就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行政复议法》并没有赋予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当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无法顺畅保障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时,申请人有权寻求进一步的司法救济,以便获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司法文书。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也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由此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此,当事人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总之,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相对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上级行政机关监督、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对于推进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在行政复议决定已经支持的情况下还出现行政机关不主动履行决定的不作为行为,强烈建议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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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尹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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