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处罚的盗窃罪主犯
来源:刘孝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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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4月3日、4月10日,被告人刘某、王某预谋盗窃后,由王某骑摩托车载刘某至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达翁市场管某经营的橱柜店及西流庄蔬菜批发市场某粮油批发店处,由王某在店外望风接应,刘某进入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分别盗走26000元及5000元现金(合计31000元),后二人逃离,赃款分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系主犯,王某系从犯。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即墨律师刘孝亮接受刘某家属委托作为辩护人后,多次到即墨普东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刘某了解案情,并到办案机关查阅了被告人及其同伙的全部案卷材料。辩护人最终为刘某做了积极退赃等各个方面的充分辩护,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全部采纳。
【法院审判】: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对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对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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