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伟律师

张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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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A药业大股东停发职工工资终审败诉

来源:张学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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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A药业大股东停发职工工资终审败诉 
    兰州A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药业)增资扩股后的经营状况没有多大改善,从而导致身为股东身份的职工与大股东产生矛盾,公司一怒之下停发了职工工资,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兰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要求A药业补发工资并按规定缴纳“三金”。 
  注资入股双方协议保障职工利益 
2001年10月28日,甘肃医药集团发文决定将790万元国有资产划拨给A药业管理使用,以维持在职人员及正式职工养老、医疗费用。2002年7月9日,A药业职工杨**代表公司39名股东同时也是公司员工)与出资人侯**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侯**以现金方式入股A药业,侯**持股51%,杨**等39人持股49%。扩股后原则上现有职工全员上岗,如有职工不胜任岗位或岗位暂时不足,经公司同意每人每月发300元生活费安排待岗,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档案工资标准,扩股后公司不得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及待岗职工生活费,侯**在两年经营时间内,若公司出现新的亏损,履行不了协议条款,杨**等39人有权终止协议。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2002年10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A药业必须按时缴足个人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实需要裁减人员,应当提前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经工会或劳动部门同意才可以裁减人员,且公司还要向待岗人员每月发300元生活费。 
经营不善公司停发职工工资及“三金” 
但增资扩股并没有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多大的改善,而且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给身兼股东身份的职工带来工作保障,双方的矛盾由此产生。2005年3月22日,A药业突然贴出通知称,“由于企业内部员工违规行为造成公司严重亏损”,公司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3月起执行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每月340元,而且“三金”要从340元中扣除。看到通知后,职工们不知道自己到底怎么违规给公司带来了亏损,于是堵截大股东侯**想问个究竟,双方遂起纠纷,A药业随后停发了职工的工资并停缴了职工的“三金”。 
眼见自己的工作生活没了保障,其中29名职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审理后,作出了补发29名职工2005年3月至7月的工资,并为职工补缴“三金”的仲裁决定。 
  终审败诉A药业补发工资及“三金” 
A药业不服仲裁,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城关法院审理后认为,A药业未按公司章程及入股协议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自2005年3月起执行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调整员工岗位均未经董事会同意,违反双方所签劳动合同。A药业拖欠职工工资、“三金”的做法应予纠正。于是,法院一审判决A药业补发29名职工2005年3月至7月的工资12万元,并为职工补缴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具体金额按保险机构核准的数额缴纳,同时还要支付职工申诉期间的3个月生活费每人540元。 
一审宣判后,A药业又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称因职工未履行工作义务,不享有工资,致使“三金”的缴纳没有核定基础,暂时无法缴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兰州中院二审认为,A药业与29名被上诉人之间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支付29名职工的工资及养老、保险等费用。29名被上诉人是A药业的股东,A药业自2005年3月起执行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双方所签劳动关系的约定,也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日前,兰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新华网甘肃频道-兰州晨报 刘志广 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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