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谦律师

戚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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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都在车上”

来源:戚谦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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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仓储合同纠纷案件分别安排在同一个法院的上午和下午开庭,原本一起代理的同事去北京开庭,我独自一人前往应诉。通过此次开庭,作为被告代理人,我看到律师在一些庭审细节上的处理非常重要,稍有疏忽,或许招致在庭审中处于极其被动的不利局面,千万不可出现“证人不带身份证”和“证据在车上”的现象。

 

 

                       关键证人出庭身份不合法被我紧紧抓住

  

 上午接近九点,口头仓储合同纠纷案正式开庭,合议庭由两个审判员和一个人民陪审员组成。原告律师是当地的一个女律师,在开庭前我们碰巧在主审法官办公室见过面,做过简单交流,并表达双方尽量调解的意愿。我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沟通,希望其能直接与原告通话,调解对双方均有利。后来,他通过中间人向原告传递了调解意见,反馈信息是原告没什么,主要是其女律师“嘴很厉害”,双方差距大。我一听,这同我与其见面后的第一感觉不同啊。庭前调解不成,那就开庭。

 

庭审中,原告申请三个证人出庭作证,在最后一个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时,证人如实告诉法庭,他没有带身份证原件,我抬头看原告律师,她神色略有慌张,我心中暗喜,她的疏忽给我创造了机会。

 

原告代理律师试图弥补漏洞,她首先向证人发问,随后拿出一份证人证言询问证人该证言是否真实。我明白原告律师的意图。在发表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时,除对证人的不利证明做狠狠打击外,我不紧不慢、一字一句地表示:“证人没有带身份证,不能证明其合法身份,被告对其作证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另外,证人证言为当庭提交,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法院,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审法官在证人签字、摁手印并退庭前说:“证人在庭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给法院。”我一听,法官证明这样做呢?原告提交的证据出现严重瑕疵,岂能让其庭后再行弥补?因此,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我故意放慢语速发表我的辩论意见,便于书记员能够完全记下来。我看到书记员记完一个观点后,再发表下一个观点。在就证人出庭作证方面,我特别郑重向法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不能证明其合法身份,即使庭后提交身份证明,也不能该证明提交身份证明的人就与当庭作证的人系同一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尽管原告律师反复狡辩该证人的证言是可信的,但我相信,法律讲究证据,证据具有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将对该证人证言予以毁灭性的打击。

 

此事也提醒我们律师,提交证据一定要讲究细节,对案件的关键证人,一定要从各个方面予以准备,并要求其带齐必备的东西。实践中,对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证人所述证言,不少法官严格执行证据规则,一律不予采信,造成该类证据完全失去效力,也是挺可惜的。

 

 

“证据都在车上”

 

下午三点,我和司机准时来到法院。在法官办公室,主审法官希望我们能够调解这个标的不大的案件。原告方三个人,两个人交叉发表了观点,另外一个人一直没说话,直到后来庭审结束才知道他原是司法局长,退休后在当地148法律服务所做法律工作者。

 

开庭前,我和原告以及当事人反复几次沟通,因双方相差3000元互不相让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在起诉状上要求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见我们没有达成调解,开庭时转而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返还原物。法官征求被告意见,我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没有在法定期限提出”为由表示反对。最终其变更被法官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本庭不予审理”为由予以驳回。

依据现在市场行情,如果返回同种类实物,被告将遭受更大损失,而我依法反驳的成功,即为被告挽回了近40万的损失,熟练运用法律并及时提出异议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接着,原告首先举证。第一组证据是4张入库单,可原告代理人向原告要证据时,原告却说“在车上,没带”,向法官申请立即去法院大门外的车上去取。法官竟“仁慈”地同意了,并让其快点拿。其中一个原告离开法庭去车上取证据。为不耽搁时间,法官让原告继续举证。

我快被笑翻了,开庭了,证据都没带,唯一离法庭最近的“证据”是他们的三个证人在庭外等候出庭作证。

 

原告代理人举证的第二组证据是交纳仓储费的收据。谁知,再次出乎大家意料的是,这个证据居然也在车上!法官有点不耐烦了,“都跟恁这样,这庭就没法开了!”剩下的另一个原告说:“我想着被告老板回来,在一起一说不就中了,没想着开庭。” “你没想到的,多着哩”,法官显然有点生气了。我看看原告代理人,他无奈地笑笑,显得异常尴尬。

 

法庭审理暂时中止了。我趁机向其中一个原告再次灌输调解思想:“你跟他再商量一下,如果刚才的条件能够接受,我可让被告早点支付赔偿;你们撤诉,还可以退一半诉讼费。如果等开庭判决了,咱任何一方上诉了,你们三、四个月内是拿不到赔偿的。”

 

再次经法官允许,第二个原告也出去找先前去车上拿证据的原告了。

 

显得实在不好意思的原告代理人遂向法官解释“昨天下午才接受委托,我让他们今天带来”。这个理由有一定道理,但作为代理人不能不说存有严重疏忽!

我转向原告代理人表达我的调解思路,以及调解对他们的好处。

原告代理人向法官表示再去和二原告沟通一下,随后立即也离开了法庭。。。。。。

 

合议庭的一个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先后离开了,就剩下主审法官了,书记员也只好休息了。

 

被告席上,我独自一人轻松的乐着,这种现象我还是第一次遇到,感觉极其好玩又忍不住笑,实在太有意思了。

我不停在想,即使他们把证据拿来了,我也不会认可这个证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提交证据!这样的开庭,结果对他们肯定不利!

 

一会儿,二原告和代理人都进来了,说愿意按那个数额调解,但诉讼费要我们承担一半。

我一听就知道这个案结束了,但我表示要和当事人沟通一下。法官一听,笑着还略有怪意地对我说:“**,这你还要。。。。。。”我立即表示:“我一定配合法院的工作,争取提高调解率,但我只是需要走个形式,向当事人汇报一下,这是礼节。”

走出法庭,我将情况向当事人说明,老板征求我的意见,要我看着办。我向他解释,调解结案一半是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诉讼费,这个案件我们也就仅承担500多元;另外,这样也不伤和气,双方以后还有合作的机会,眼光要放远。老板同意了,本身争议标的也不大,早解决省点心,集中精力整上午开庭的那个案件和另一个上诉案。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诉讼费法院给原告退一半,我们再给原告一半,1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

 

 

                    律师工作不可忽视细节

 

庭审结束了,但这两个案件带给我们的经验和教训都值得玩味。

上午开庭那个女律师在最后陈述中想起变更诉讼请求,遭到我“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超出法律规定时间”的强烈反驳,她的“只顾说那个,把这个事给忘了”的那一声叹息,我不会忘记。

老司法局长面对“证据在车上”所显现的那种尴尬与无奈的神情,我不会忘记。

我不会忘记,更不会在以后出现类似的问题!

 

细节决定成败,律师工作的细节甚至影响案件成败,更是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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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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