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东海律师

傅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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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泉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分居期间分配财产 口头约定也有效力

来源:傅东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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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和李某去年开始分居,双方口头约定并认可以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此期间,李某的一篇文章和一部小说获奖,其中文章是分居前发表,奖金4000元;小说为分居后发表,奖金9000元。对于奖金的归属双方发生争执,李某认为稿件收益理应全部归自己,而赵某认为李某分居前发表的文章所得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为此,赵某来到丰台街道司法所进行咨询。

     工作人员告诉赵某的看法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赵某和李某虽以口头约定财产分配,但双方都无争议,所以认定约定有效。故李某在分居后投稿的小说得到的9000元奖金应属李某个人财产;分居前投稿文章的4000元奖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等分割。(曹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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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傅东海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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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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