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东海律师

傅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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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泉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来源:傅东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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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征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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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傅东海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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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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