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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能享受经济补偿金与工伤待遇吗?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12-25 浏览量:86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能享受经济补偿金与工伤待遇吗?

   案例回放:老刘,农民,今年62岁了,在50岁时去一家企业打工,至2012年底时62岁。虽然现行法规政策是男60周岁之前可以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但老刘是农民,达到60周岁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退休金,目前农民的养老金退休后继续个人缴纳保险费制度尚不健全,使农民的保险退休年龄后不能衔接。鉴于此,唐山市社保部门目前对养老保险的开户要求比较严格,男要45周岁之前在社保部门开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样因客观原因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现单位因老刘已经62岁,单位提出解除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单位就其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待遇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问老刘这样的农民能享有什么权益呢?单位往往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能成为劳动主体而抗辩。

   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均未将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排除在劳动法调整之外,也未禁止用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仍享有劳动法上的相关权益。

   首先明确一下我国目前的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条规定暗含着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依法享有基本养老待遇,用人单位均可终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并不能以此条规定一概否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虽然赋予单位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意味劳动关系当然的解除,单位可以自由的选择是否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选择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续签劳动合同,其仍然要比照劳动关系处理劳资双方的纠纷。具体至本案,老刘能否取得单位的经济补偿金呢?答案是肯定的。老刘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使其无法享受退休待遇,这得其当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而且用人单位成其满60周岁时并没有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反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老刘与用人单位的有关系仍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按照《劳动合同法》46规定,按老刘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此规定推理: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养老保险,劳动者也符合退休的条件,但单位没有给其办理退休手续也未能正式退休前,如果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其正式退休前仍是劳动关系。依此,相应的工伤与经济补偿金纠纷仍发生属于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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