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律师

刘庆

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呼吁改革工伤维权的程序途径

来源:刘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9
人浏览
     现在的工伤,除工亡工伤家属能通过群访事件,得到依法依规计算的赔偿费用外,其他的伤残工伤基本上得不到依法计算的赔偿费用,原因是工伤赔偿程序繁琐,工伤劳动者看重现实,选择多得不如现得引发的必然后果。

    一、工伤维权现象


    劳动者特别是没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进厂工作的一、二天, 就被车床、机床压伤的机械工伤太多了,伤者进医院时,厂方还先垫付部分医疗费,医疗费不足后,伤者就没法了,只好自付医疗费出院,申请工伤认定,厂方以伤者不是单位职工,是外来人员“搞豪”自伤等理由抗辩,拒绝认同厂方与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机构也没办法,只好依法中止工伤认定,要求伤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后,再处理;伤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一般在1-2月内能作出劳动关系裁决书。裁决后,厂方不服,在起诉期限的最后一天,通过邮寄起诉状给法院立案的方式,恶意拖延诉讼时间,法院收到诉状,因未交诉讼费,不能及时立案,只好通知厂方交诉讼费,厂方东推西拖,迫不得已时,才去法院交诉讼费,起诉撤销劳动关系认定裁决书,基层法院按简易审,一般会在2-3月内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按合议审,一般会在4-6月内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厂方不服,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采用前述邮寄诉状和交诉讼费分离的方法,向中级法院上诉撤销一审判决书,中级法院一般在2-3月内作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终审判决书。几乎一年,劳动关系才认定出来。


    伤者持终审劳动关系判决书,以最快速度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机构一般在1-2月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工伤成立,厂方不服,在复议期限60天的最后一天,采用邮寄部分材料的方法申请工伤行政复议,复议机构不能及时立案,只好依法通知厂方在一定时期内补全复议申请材料,厂方在复议机构指定的最后一天补全复议申请材料后,复议机构才把案子立起,一般在1-2月内作出《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工伤关系成立,厂方仍不服,在起诉期限的最后一天,采用前述邮寄诉状和交诉讼费分离的方法,向基层法院起诉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基层法院一般会在2-3月内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书,厂方仍不服,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采用前述邮寄诉状和交诉讼费分离的方法,向中级法院上诉撤销基层法院的一审工伤认定判决书,中级法院一般在2月内作出终审工伤判决书。又是一年过去了。


   伤者才拿到终审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赶忙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在1-2月内能评出劳动能力的伤残鉴定等级。如果厂方申请重新鉴定,还会花去更长的时间,伤者再持《工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书》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计算赔偿费用,一般在1-2月能出来结果,厂方不服,在起诉期限的最后一天,采用前述邮寄诉状和交诉讼费分离的方法,起诉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经济赔偿裁决书,一审又要少则2-3月,多则4-6月,二审又要2-3月,几乎花去3-4年的时间,伤者才能拿到终审的《工伤赔偿判决书》,开始申请难上加难的执行,漫长祈盼工伤赔偿款的到来……


   二、工伤维权艰辛的原因


   工伤维权艰辛的原因很多,我从主到次依次分析工伤维权艰辛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原因。前述工伤维权需要打10个官司,3个劳动关系处理案,4个工伤关系决定案,3个工伤经济赔偿案,所花时间大约为工伤认定2月(含中止工伤认定)+劳动仲裁2月+起诉期0.5月+法院民事一审3-6月+上诉期0.5月+二审2-3月+恢复工伤认定1月+申请复议期2月+复议期2月+起诉期0.5月+法院行政一审2-3月+上诉期0.5月+法院行政二审2月+劳动能力鉴定2月+经济赔偿仲裁2月+起诉期0.5月+法院民事一审3-6月+上诉期0.5月+二审2-3月,共计30-39月,如果加上法院3次一审归卷、送卷,二审收卷、分卷和二审立案时间每次2月,3次计6月,办案时间长达36-45月,如果上诉遭遇春节前夕,法院年终结案,时间还可能被延长,一个工伤赔偿案要经历3- 4年时间,弱势劳动者才能领到终审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更是难上加难,有时还要通过拘留非真正出钱的显名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隐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到法院交钱“赎回”显名企业法定代表人时,才能拿到工伤赔偿款。


  (二)、用人单位原因。特别是经济实力不强的企业,老板更不会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自己还有点过失的工伤后,老板不是想法解决问题,而是责备职工,利用相对强势的地位和工伤维权的程序弊端,拒绝认同劳动关系、恶意行政复议、恶意诉讼等方式故意拖延伤者法律维权时间,耗费伤者精力、物力、财力,迫使伤者牺牲自身利益,与企业达成看似“合法”的协议,“私了”工伤纠纷,实为侵犯伤者合法权益。


  (三)、劳动者原因。特别是没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般没有法律维权意识,更不用说保留厂方招聘进厂的如录音谈话、通讯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致使遭遇事故伤害后,就医艰难,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得不到法院支持,只好自付医疗费出院,申请艰辛的工伤维权。


  (四)、社会管理原因。社区、村居对辖区人员流动没有建立起完备的登记管理制度;劳动监察、安全监管制度缺失,尚需完善;劳动者工伤就医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报账制度没有形成合力,保护劳动者利益,致使劳动者工伤就医艰辛,维权艰辛。


    三、工伤维权的处理现状 


   现实生活中,伤残劳动者都听说过小病拖大、大病拖死的现象,更不愿这种事发生在自己身上,在工伤维权面前,大部分劳动者选择妥协,选择多得不如现得,在悬殊于依法计算的工伤赔偿费用较大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私了”工伤纠纷。


   聪明点的劳动者找律师咨询,找鉴定医生参考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找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员调解,人民调解员基于职责,在查清事实,参考双方愿意接受的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等级的情况下,左右游说,对用人单位说我们公职人员参与调解,低于依法计算费用太多,劳动者会怀疑我们接受了用人单位“吃请”和“红包”什么的,我们不愿背负这些骂名,于是要求用人单位最少在70%以上的依法计算赔偿费用的范围内调解工伤纠纷;对劳动者说工伤维权很艰辛,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时间,很可能要打10个官司,花费3-4年的时间,另加艰辛的执行才可能拿到工伤赔偿款,你是否熬得住10场官司的折腾,建议考虑多得不如现得,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处分掉自己的部分权利,考虑在70%-80%的依法计算赔偿费用的条件下调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被人民调解员的真情所动,采纳了调解员的建议,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依法计算的工伤赔偿费用的70%或适当多一点的费用就解决了工伤纠纷。其实,劳动者还是少得了20%-30%的费用,没有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呼吁改革工伤维权的程序途径


   工伤维权的程序途径不能按照工伤维权艰辛的原因主次进行分析,只能按照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一环扣一环、一层扣一层的剥离分析:


  (一)、区县政府法制办或区县人大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劳动者就业及就业过程的动态监管。社区、村居对辖区外流人员进行就业登记管理,要求社区、村居在外就业人员必须及时电话告知社区、村居其外出就业状况,社区、村居及时发函与外单位联系确认外流人员就业信息,包括不限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信息,劳动者遭遇事故伤害后,即使没签劳动合同,也不易让用人单位赖掉其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监察、安全监管单位应当尽快制定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厂劳动的当天,必须通过电函、传真等方式向当地劳动监察、安全监管单位上报企业用工信息,要求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生产等重要地方安装摄像头监控职工劳动过程,防止职工意外受伤后,不能被发现的被动场面。


  (二)、加强地方立法或者立规,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附条件垫付劳动者工伤医疗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解决劳动者就医难问题。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就医时,医疗机构专设录音录像缴费窗口,实行缴费人与伤者实名登记的管理制度,一旦缴费人或缴费单位停止支付劳动者医疗费时,医疗机构可以函告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介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调查,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涉嫌成立工伤事故,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司法局名义出具《工伤认定待定书》,一份给劳动者,一份函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司法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待定书》,为劳动者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保障劳动者顺利就医,劳动者出院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者参保类型,按照城镇医保或农村医保与就医单位结算劳动者医疗费,然后依据医院结账清单向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股东追偿本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恶意医疗费,确保劳动者顺利就医,顺利进行工伤法律维权。


  (三)、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并内设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工伤认定科的职权,把劳动关系认定当成是工伤关系认定的组成部分,统一行使工伤认定职权,取消法院民庭工伤赔款审判前,裁了又不一定能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伤赔款裁决程序。这样可以减少现行的劳动关系裁决、不服劳动关系裁决引起的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不服工伤关系认定引起的一、二审法院行政判决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伤赔款裁决6个程序,减少6个程序和因6个程序引起的隐性被耽搁的工伤维权时间,大约3年左右。


   (四)、建议工伤维权程序借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经医治出院,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是否属于工伤,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服从工伤认定,且均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调解,任何一方不申请调解或者不同意调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参照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程序的规定,不插手当事人的经济纠纷调解,防止久调不决,拖延工伤劳动者法律维权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均有权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劳动者可持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书》,到法院打官司维权,法院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并就劳动者工伤赔偿费一并作出司法判决。按照这个程序设定,工伤劳动者出院后,在2-4月内能得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书》,在4-6月内能得到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结论,在9-12月内能得到工伤赔款终审判决书,工伤劳动者有望在1年左右的时间得到工伤赔偿款。


   (五)、呼吁立法机关整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尽快制定《工伤保险法》,明确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只能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的10天或15天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规避现行的《行政复议法》60天的漫长复议申请期限,保障弱势劳动者在工伤维权路上能快捷进入司法程序,进行工伤法律维权。


     综上,个人呼吁改革工伤维权的程序途径的力量是有限的,恳请各位领导、各位法律同仁也多为弱势群体说话,配合呼吁改革工伤维权的程序途径,让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工伤保险法》,真正保障工伤劳动者能平等享受法律阳光!

以上内容由刘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庆律师咨询。
刘庆律师
刘庆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332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附85号(巴南法院斜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庆
  • 执业律所: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83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 地  址:
    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附85号(巴南法院斜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