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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官巨腐应慎用缓刑

来源:李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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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上午,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依法执行死刑,成为近期少有的因贪腐而送命者。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就可能被处死刑,而事实上献有因贪而送命者。联系到之前的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案,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国核工业集团原总经理康日新受贿案,贪官层出不穷,数额越来越大,而大多却能苟活,究其原因无不是都有积极退赃、揭发他人而适用缓刑。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缓刑成为尚方宝剑,贪官心存侥幸:能贪就贪大不了被抓后积极退赃再揭发他人,即能保命。法律无法起到震慑的作用,相反却隐约成为一种示范效应。十年前,贪污过百万就感觉是天文数字,现在千万元也不罕见,不知道这是经济发展所导致还是人们都麻木了,长此以往,过亿元的恐怕也会变成常态。建议有关部门着手制定一套实施细则,对影响巨大、贪污数额巨大的贪污案件犯罪份子应当限制缓刑,否则还不如直接修改刑法383条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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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兵
  • 执业律所:河北秋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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