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A诉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泽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A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认真的分析了案件,现结合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2009年11月29日的《卖车协议》是未成立的合同,是A单方意思表示的一种要约行为,也未实际履行,是可撤销的要约。
《卖车协议》从A单方写好以后,至今被告没有在此协议上签字,这只能说明该协议是原告单方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这种行为叫要约。要约在被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之前,合同是不成立的,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被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本案原告现已向法院起诉撤销,被告仍然未作出承诺。所以,本案符合撤销的情形。
被告辩称:《卖车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完毕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2009年11月29日晚上,原告将车交给被告,并不是交付行为,按照车辆交易习惯,买车前试车是必然的。所以,当晚原告将车交给了被告,是试车行为。而事后,被告B要不要买车没有表示。另外,被告称已交车款8万元给原告,仍然不是事实。当天晚上,车交给被告后,原告并没有收到车款。如果车款收到的话,应当有原告写下收到车款的收据,但本案被告没有提供此证据。仅凭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陶怡一人的证言是不可信的。并且,陶怡也是证实了收到钱的是冯迪,而不是A。钱没有直接交付给A,A没有写下收据,A只是在场,就简单地推定A默许他人代为收款,这是逻辑错误。更何况本案出庭的证人与原告方有利害关系已是法庭查明的事实。所以,本案应当以书证为重,而不应当采信证人证言。
本案另外一个事实也可表明,被告并不是诚心用公平手段买车,原告把车交给被告试车后,被告背着原告用虚假证明将原告车辆非法过户到其名下,这事实表明,被告迫切占有此车的欲望,特别担心原告收回要约,否则的话,被告也用不着用非法手段将车登记到自己名下,用合法诉讼手段一样可以实现车辆过户问题。
二、《卖车协议》显失公平。
本案争议车辆,价值18万,而《卖车协议》的价格只有8万元,该价已低于了实际价值的10万元。所以,根据显失公平原则,原告仍然可以撤销。
三、车辆使用费36000元应能得到支持。
原告的奥迪A6是被告非法过户的,被告是一种完全的侵权行为,争议车辆至今仍然是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非法占用,赔偿使用费是合法合理的。按照铜仁市租赁行业最低标准400元/天,到起诉时,被告已占用了3个月之久,共计使用费为36000元。
综上,《卖车协议》是未成立的合同,可以撤销,被告非法占用原告的车辆,应予赔偿。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谢谢!
代理人:陈勇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