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红律师

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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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新疆

擅长:公司企业,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2012年工亡赔偿数额

来源:姜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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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工亡赔偿标准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一)死亡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二)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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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红律师
姜红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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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小西门世纪大厦1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姜红
  • 执业律所:新疆庶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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