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丧葬费是否应予赔付
关于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丧葬费是否应予赔付
和工亡补助金的赔偿中的时间计算基点
从法律和法规、规章上,没有关于民事赔偿中的丧葬费可以抵消工亡下的丧葬费给付;从法理上,私法之债不能免除公法规定之债;从性质上,民事赔偿中的丧葬费是民事侵权发生的侵权之债下的债务承担和给付。工亡丧葬费是国家对工亡职工的一种国家制度规定的政策性福利,国家政策性福利利益不是给付义务人所能单方处分和减免的。所以,虽名称相同,但其性质和发生原因、给付之根据是截然不同的,所以,对以“一个自然人一生只有一次死亡,因此不能获得二次丧葬费的给付”之理由,达到减免给付义务人的给付责任与义务之目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对对上一年度的理解:
1 1.法律依据: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上一年度”,是指(受案法院所在地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规定精神,可以得知,工伤补偿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也应遵循以上规定。
2 2.理由
例如某职工工亡时间为2013年10月19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上一年度”的立法本意和以解决死亡职工实际得到补偿费用时的经济价值水平与得到补偿时当时的社会经济价值水平基本相等的公平为目的,应以以上法律依据为标准。
确 确定本案的上一统计年度即指现在用人单位向工亡亲属实际给付工亡补偿时的时间为计算基础点,应适用2014年度公布的标准为依据,因为2013年度的标准实际是2012年的社会生活水平统计标准,2014年度的标准实际是2013年的社会生活水平统计标准,况且每年的适用时间界线标准为每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时间,现在2014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时间界线最晚时间也是在2014年2月24日(2014年1月18日就已向社会单项公布),国家法律规定法律文件以公布时生效,所以用人单位向工亡职工进行工亡补偿的时间标准即“上一年度”,是指2014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对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值统计的该年度,而不应是2013年公布的标准,更不应是2012年公布的标准。如果这样,2010年工亡死亡直到2014年才得到解决工亡补偿就应该执行2009年的标准,以2009年的100元货币价值来代替2014年的100元货币价值,试问,在场的哪一位遇到此种问题时愿意接受这种补偿待遇?!如果这样做,对用人单位会造成什么样的不法利益,对工亡亲属、工伤职工会带来什么利益损害?能否体现法律规定的和社会实际体现的公平正义价值?
作 作者:郭安青律师
2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