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具结公告
来源:杨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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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坐落于 的公有住房原承租人 死亡,现 申请房屋租赁过户,如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管房单位提出。逾期无异议的,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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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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