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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商家赔双倍

来源:刘耀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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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商家赔双倍

  201351,陈某在南阳市某大型手机销售公司购买了两部先锋S90W手机,共计支付价款3980元。陈某购机后发现该机系5“英寸并非销售公司广告宣传所称的5寸手机,遂举报至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710,该局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手机销售公司罚款1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该公司提出行政复议。2013109,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感觉上当受骗的陈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该公司的行为属欺诈行为,要求该公司进行1+1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公司在宣传先锋S90W手机时,将该机屏幕尺寸5英寸写为5寸,该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且工商部门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其进行了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机款并增加一倍赔偿金3980元。本案中,原告称其购机后一直使用现不能退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购机款39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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