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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为证打赢官司。

来源:刘耀武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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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个短信担保 替人还债5万


    同事之间借款,自己在外地,碍于情面发送短信表示愿做担保人;债务到期,同事不辞而别,最后下落不明,担保人被告上法庭。法院院受理并公开审理了这起短信担保的债务纠纷案,担保人被判代为偿还5万元。


    A、B和C都是熟人。2009年1月,A因需要资金周转,想向B借5万元,期限为六个月。A担心B到期不还,要B提供担保。B便打电话找C,不巧的是C正在外地出差,A与B协商后提出,让C给A发送一个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手机短信。C碍于多年朋友关系,发送了一条同意担保的短信给A。


    谁知六个月后,B因生意严重亏损下落不明。B找到C,要求C还款,但C认为手机短信不属于“书面形式承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无奈之下,A将C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是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手机短信。因此,C通过手机短信表示愿意担保,而A亦同意由C担保,双方便形成了合意,担保合同即已成立。在B无法还款时A有权向C主张连带责任,遂法院判决C偿还A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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