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石家庄律师 > 秦永建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欠款借款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12-26 浏览量:0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贷款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在意或者不在乎,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欠条的时候并未写明借到谁或者欠谁的现金,贷款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时候,有些借款人为了赖账,就会以“我没有向原告借钱,至于借条为什么在他手上我也不清楚”的理由来进行抗辩。这种情况下,应当推定持有借条原件的人具有原告资格,除非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确无资格进行起诉,查实后应当告知更换原告进行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借据上的贷款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有其中的一个贷款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要追加其他的贷款人参加诉讼?不管是原、被告是否申请追加,法院都要依职权通知其他贷款人参加诉讼,否则就剥夺了其他贷款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其他贷款人不同意参加诉讼的,视为其放弃权利,可不予追加。如果贷款人死亡,其所有的继承人都应当作为原告起诉。

一般情况下,被告应当是出具借条的借款人,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人可以借款人,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为被告或者以借款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来提起诉讼;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应当允许。


秦永建律师

秦永建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138-3310-129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