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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妥不妥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8-06-26 浏览量:151

这种做法妥不妥
(原载于2000年8月17日《信息日报》)
   
    问:从1994年起,我就在一家证券公司工作,签定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于1998年底期满后公司便未再与我续签,但我仍留公司工作。前不久,公司在事前未打招呼的情况下,突然通知我下岗。请问公司的做法妥当吗?我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但如果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工作却照旧进行,则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所讲的情况就是这样的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对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尽快补办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同时,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间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均应按规定为你办理社会保险。至于公司最近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确实需要裁减人员,公司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或给予经济补偿。其后,如果公司经营需要,被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可以优先录用上岗。在前述过程中,如果你的合法权益确因用人单位的不当做法而受到损害,并为此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李炎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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