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亦云律师

陈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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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广安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是强奸或是自愿?

来源:陈亦云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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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强奸或是自愿?

陈亦云

 

是否违背妇女意愿,是强奸与通奸的分界线。然而强奸或通奸大多发生在无第三人的场合。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如何准确认定某一具体性交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愿,是司法实务中的关键问题。

案情简介

200265中午,金××因与其“夫”打架而到同社被告人吴××的家中用酒药揉手杆,吴摸了金××的乳房,金言语了几句而回家。

是日下午4点多钟,金××与其“夫”在被告吴××的房屋转角处分手后,吴××就拉着金××的手,将金拉至其屋内,与金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金××离开了吴家,回家后,其“夫”带其到镇上将吴告发,告其强奸。

公诉意见

200265下午5时许,被告人吴××以给云南籍女青年金××用药酒揉搓受伤的左手为名,拉住金××的左手,将金××强拉到自家的卧室内,解掉其皮带扣,推倒在床上,褪掉其内外裤后,对金××实施了强奸。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此案被告人在与金××发生性行为时未使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所谓强奸是指男性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与所谓的“受害人”双方一致认为他们在被告人的卧室内发生了性交。但对该性交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双方各执一词。因而正确判定该性交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就成为被告人强奸罪是否成立的关键。

妇女意愿是指发生性行为时妇女的一种心理状态,该心理状态当事人最清楚,对女方证言不可以不重视,但因种种原因,女方事后可能发生心态变化(如事后产生报复心理),如果简单地仅以女方证词为依据来判定女方真实意思,则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辩护人认为,内心意愿是推动人实施某种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的内在动因,因而人的行为是其内心意愿的外部表现。即,人总是要通过一定行为将其内心意愿表现于外部,传递于他人。尽管妇女意愿存在于其内心,他人无法直接窥视,但遵循人的行为与其内心意愿关系的规律;通过考察分析女方在性交过程中的种种表现,可以推测、认定女方性交过程中的真实意愿,为案件定性提供科学的依据,如果当事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交,不能认定为强奸。

一、被告人在性交过程中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一)在性交过程中,被告人未使用暴力手段。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赌嘴、卡脖子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1、从案件证据材料来看,无论是被告人的供述还是女方的证言,甚至女方的“未婚夫”的证言,均无被告人使用了暴力的记载。

2、从衣着情况看:特别是女方的内外衣裤均完好无损,整齐干净,无任何特别污迹。证明双方在性交过程中没有任何搏斗。

3、从双方的身体来看,女方身体上无任何撕打伤或抓斗伤痕,被告人全身也无伤痕, 证明被告人在性交过程中未使用暴力。

4、从双方在被告人家外的树下接触起到被告人家中的卧室的整个过程看,被告人只使用了拉这一动作。

(二)在性交过程中,被告人未使用任何胁迫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采取反抗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威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持、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胁迫的核心是足以使受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使之不能反抗。在整个性交过程中,被告人未使用任何形式的威胁,没有语言威胁,也没有行为威胁。

(三)在性交过程中,被告人未使用“其他手段”。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使用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手段。如利用妇女患重病或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醉酒、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实施奸淫,利用或者冒充治病对妇女实施奸淫等等。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使用过“其他手段”。

综上所述,本案无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性交过程中,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愿的手段。

二、有拒绝、反抗的条件,却始终未实施拒绝反抗行为,表明女方同意或默许了被告人的性交要求

(一)女方自愿跟随被告人到其家中。

案发的时间,被害人金××与其未婚夫在被告人房旁的树下分离,还未走远,且此地离周围的人家也不远,完全能采用呼喊而赢得援助。被害人未拒绝被告人的邀请,否则,被告人不可能在当时当地将女方带至其家中卧室内。

(二)女方自愿进入被告人的卧室。

被告人和金××来到被告人的家门前,被告人要去找钥匙开门,开得门来先进到堂屋,又要关门,关了门后,又要从堂屋来到卧室,这期间被害人没有什么反抗的动作。对于当天上午在被搓手时,被告人对其挑逗、摸乳房的被害人来讲,进到被告人的卧室内意味着什么,被害人应当清楚,但女方未实施任何拒绝的行为,自愿随被告人走到了卧室。

(三)女方未拒绝、反抗被告人的性要求。

进到卧室后,被害人就坐在挨床边的凉椅上,被告人就去抱他和摸他的胸部,并解其皮带,将其推倒在床上。然后被告人就去拉窗帘。此期间,被害人未反抗和拒绝,连被告人去关窗帘时,被害人仍未起床而离去。

当被告人要求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被害人金××听见其未婚夫在喊她,她没有答应,此时作为一个人求救的本能,应该呼救的,而这么好的一个机会,为什么金××未抓住呢?这说明了什么?

总之,在性交过程中,女方一直都具备拒绝反抗被告人性交要求的条件,却始终未实施任何拒绝、反抗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证明,被告人未使用任何暴力,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于自己的家中顺利地、悄然地与女方实施性交行为,女方当事人有拒绝、反抗被告人性交行为的环境和条件,却始终未实施任何拒绝反抗行为,因此,一审判决关于被告人强奸罪成立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合理,又欠缺证据。故被告人强奸罪的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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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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