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询函
问 询 函
川汇区人民法院:
我公司前员工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我公司财产,经侦查终结后,由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贵院提起公诉,贵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16)豫1602刑初某某某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将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同时对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所得款项351235元依法予以追缴。现我公司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向贵院问询,请贵院给予书面答复:
1、我公司名称为周口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且自成立以来从未变更,但贵院在判决书中将我单位的名称写成了“周口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请贵院给予核实,并裁定给予补正。
2、判决书第二项“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所得款项351235元,依法予以追缴。”,请贵院核实追缴情况,并将核实的情况书面答复我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据此,我公司认为虽然唐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公司的损失仍未弥补,我公司仍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挽回损失。但因刑事判决书中将我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故应给予裁定补正。另外,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我公司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追缴的情况,但自刑事判决作出至今,贵院未将追缴情况给予我公司任何书面反馈。
综上所述,请贵院将上述情况给予我公司书面答复,以便于我公司启动民事程序挽回损失。
我公司收件地址: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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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人:周口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