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林律师

王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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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扬州

擅长: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

辩护词

来源:王有林律师
发布时间:200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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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父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本人在接受本案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对本案事实情况进行了了解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罪名的认定不持异议,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希合议庭予以考虑: 1、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依据侦查机关案发经过的记录,2007年8月30日,经群众举报,被告人有买卖赃物的犯罪嫌疑,后侦查机关在扬州市**网吧将被告人抓获,经侦查机关教育审查其是否有买卖赃物行为时,被告人在如实交代自己收买赃物的犯罪事实时,还积极主动交代其与同案犯*义、**等人一起盗窃玉石的犯罪事实。同时,依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人几次的会见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都已证实这一事实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备自首的主客观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 2、 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均予以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具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事实,并查证属实,系立功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检举他人盗窃犯罪,其涉及的盗窃数额已达50多万元,已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法应认定为重大立功。 综上两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根据刑法第68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还具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在被刑拘之日起,被告人即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其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刚才在法庭调查时又如实向合议庭供述其罪行,足见其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在此犯罪之前,从小到大一直安分守已,无任何不良违法行为,此次犯罪也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头脑发昏,加上同伙的引诱才误入歧途。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具有自首、及重大立功情节和其他酌定从轻情节,故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充分考虑,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上述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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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史可法路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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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有林
  • 执业律所: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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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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