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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新认定标准颁布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1-17 浏览量: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4号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上述新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对近期争议不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内容做了细分,区分投资与家庭生活所需举债。被主张共同举债的债务人,如能够证明超出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则无需承担共同责任。主张夫妻共同承担的债权人,需要证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因此,建议:借款人在出借款项时,需要债务人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应该要求夫妻在借条上作为债务人共同签字确认,或者明确借款用途,用于债务人的日常家庭生活,否则以后就难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了。

陈奇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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