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奇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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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陈述上市公司及控制人要求赔偿的法律常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11-10 浏览量:0
各位看官,证券市场风起云涌,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额往往很大,大家要维权可以抱团诉讼,也可以个别诉讼,但记得一定要合法有据。下面介绍下对虚假陈述、严重误导投资者的行为要求赔偿的法律常识。
一、赔偿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赔偿事实依据
1、证监会告知书
2、投资者的投资文件(含开户资料、合同、资金明细等)
三、赔偿要求
1、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2、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管辖法院
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五、赔偿主体
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
(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