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成昌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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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由于跟儿子关系不好,家庭矛盾一直不断。如今我已下岗,生活压力很大,家里还有老伴,入不敷出。我向儿子提出每月给二百块钱的赡养费,他以各种理由拒绝。最近,他还扬言要和我断绝父子关系。面对这种情况,我不知该怎么来解决。我想问一下,儿子声明跟我断绝父子关系后,是否就没有赡养义务了?
答:你好,你儿子这种单方声明断绝父子关系,以达到不尽赡养义务的做法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你仍有权利要求其尽其赡养义务。《宪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该条规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关系。因此,你儿子是不可以和你断绝父子关系的,他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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