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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义——伊某交通肇事无罪辩护记

来源:赵志义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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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迷雾辩是非
——伊某交通肇事无罪辩护记
作者赵志义 展雪飞
案情简介: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晚二十三时,在辽中县浦河桥西侧,被害人张某(男)被从身后同方向驶来的汽车撞倒死亡,经县、市交警队侦查,认定伊某是肇事者,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将其刑事拘留,十一月二十八日宣布逮捕,在关押一年后伊某亲属委托笔者为其辩护,该县检察院于2000年7月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伊某起诉。
控辩双方的分歧及难题的解决:
起诉书认定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二十三时伊某酒后驾辽AX0321号桑塔纳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中县浦河桥头西侧,因忽视瞭望,将同方向骑自行车人张某撞倒,致张外伤性脑损伤死亡。肇事后伊某驾车逃逸。
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有如下:
一、辽宁省公安厅二份刑事技术检验报告、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公安部拘留检查意见书。以上证据证明:
1、肇事现场遗留的汽车玻璃碎片上的红色油漆和伊车左侧大灯框提取的油漆相同
2、被撞自行车后档泥板处残留的红漆、灯罩碎片上残留的红漆与伊车前部及前牵引钩所含元素种类一致
3、伊车前的牵引钩可以形成被害人自行车链后盖处的碰撞痕迹,伊车体前部有修复过的痕迹。
二、沈阳市交警支队责任认定书,认定伊某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应付全部责任。
三、辽中交警支队勘测检验报告认定被告轿车左右大灯新旧不一:右侧大灯较新、较亮;左侧大灯较暗、发黄,左侧大灯底有红漆。
四、肇事现场有肇事车残留的车大灯碎片,碎片上有红色油漆和H4字样
起诉书认定:根据以上证据,被告伊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我方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伊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辩护人调查取证,伊某不是这起交通肇事的责任者,应该无罪释放。
一、肇事时,伊某不在案发现场,人、车都在百里之外盘山县某村岳父家。
1、辩护人经法院批准,请四个证人当庭作证,证明伊某当晚在该村喝酒到九时三十分至十时后回家睡觉。在当晚十时至十一时伊某的车停在其岳父的门洞里。
2、从盘山县某村到辽中肇事地点,在当时冰冻的路面上行驶需要二个小时。公安卷中提供的证人说发现肇事现场报案是十时三十分左右,伊某九点半喝完即使驾车回辽中二十三时不可能到达肇事现场。另外伊回辽中不经过肇事现场——辽中县浦河桥。而且方向也完全相反。
二、案件来源不清,认定嫌疑车方法不科学。认定伊某为疑犯的手段不合法,没有目击证人。只凭县交警队发现现场残留的肇事车灯碎片上有H4字样和红漆,据此线索推断是红色桑塔纳轿车肇事。伊某开的是红色桑塔纳车,而且车有修过的痕迹,因此伊某是肇事者,这种推理是不科学的。辩护人举证证明:灯罩上有H4的不仅有桑塔纳车,还有红旗、奥迪车,部分金杯车也有这样迹号。
三、该车在一九九三年曾肇过事大修过,那时该车还没有卖给伊某。
辩护人通过取证,该车卖给伊某之前九年曾肇过事,该车前部受损,前车灯及保险杠、索引钩都大修过。
四、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具有排他性。
公诉方提供的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和本案没有必然联系,是以假设伊某是肇事者为依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伊某车大灯没有破碎,现场提取的灯罩碎片及上面的红漆和伊某毫无关系。公诉方没有证据证明伊某在案发后更换了车的前大灯,却主观上认定地上残留的车灯碎片是伊某所为,并以此推断做依据进行鉴定,所得结论必然违背客观事实。
辩护人举出公诉机关遗漏的刑检报告,送检四台红色桑塔纳车有二台油漆属N种同类油漆,难道与伊某车油漆相同的车都是嫌疑车吗?
在物证鉴定结论中,以自行车被撞的痕迹和伊某车前脸对照,肇事车是从自行车后面比较正面接触,自行车后圈严重变形,后圈向里凹陷20多公分。
而鉴定结论却说伊车索引钩可以造成自行车车链后盖碰撞的痕迹。如果自行车后圈是伊某车所撞那么,不仅索引钩受损整个前脸都要受损,而伊车没有受损,如果伊车索引钩处撞到自行车链盒盖那不仅是只留下碰撞痕迹的问题,也会使自行车链盒损坏变形,同样伊某车也会留下碰撞的痕迹。公诉方以假设伊某车是肇事车为前提,然后为达到此目的而寻找证据进行鉴定显然是违反科学和法律的。从案发时间的认定也可以看出为了证明伊某是肇事者,公诉方只采纳伊某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提他没有案发时间的证据。

公诉方的证据中关于案发时间有三个证人分别为夜里十点、十时三十分、十一时,伊某喝完酒回岳父家睡觉时时间分别为晚九点、九点三十分、十点左右,而公诉人把案发的时间定为夜十一点,无非是加大伊某犯罪的嫌疑。如果定为晚十点,或十点三十分,伊某不可能从盘山县某村到达犯罪地点。这种为了证实其罪主观任意采纳证词的方法是与法律相违背的。

县人民法院休庭后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调查核实。
法院还到保险公司调取了伊某买车前,前车主的修车协议书。
辽中县人民法院最后做出伊某无罪的判决。

检察院以认定事实错误,运用法律不当为由通过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辩护人接受委托担任伊某二审的辩护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00年12月8日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在伊某被拘押一年零九个月,辩护人接受委托一年后本案终于结案。伊某送辩护人锦旗一面,上书“拨开迷雾现真情,依法为民平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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