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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交通事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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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交通事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739日,金川乡农民罗**以4380元的价格,买下了邻村洪善发的一辆无牌报废的拖拉机。第二天,罗**的亲戚王**驾驶拖拉机至胎盘石路段时,让罗学习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指导。因操作不当,拖拉机行至不远就从公路左侧坠入河中,王当场死亡,罗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329日,罗与王的家属达成协议,罗赔偿39000元。628日,歙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09日,王的妻子和两个儿子把出卖拖拉机的洪善发告上法庭,认为洪的出卖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的 30%合人民币40000元。而洪认为,他出卖的只是废品,只能与罗发生买卖关系,根本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力间接结合,判定被告承担该起事故的15%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8479.74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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