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律师韦正夫经办虚开增值发票案辩护词选
来源:韦正夫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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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律师韦正夫经办虚开增值发票案辩护词选〗
吕××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镇江丹凤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吕××之妻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夫吕××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调阅了案卷,并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的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吕××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指控,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足,罪名是成立的。现本辩护人主要就公诉机关对.涉嫌虚开税额的认定以及被告人吕××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方面发表如下从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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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丹阳市丹金路福康苑25号六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韦正夫
- 执业律所: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1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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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地区: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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